为维护委机关的正常的工作秩序,确保防火、用电、防盗等各项安全事宜,特制订本制度。
一、落实安全责任
委机关各室(部)、各派驻(派出)机构、市委巡察办主要负责人是各办公区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,要对安全工作始终保持高度重视,定期检查排查安全隐患,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消除,坚决杜绝发生任何安全事故。
二、落实防火措施
会议室等重要场所设置的消防栓,不得用作他用,专人定期检查消防栓是否完好无损;配备的各种灭火器,要按规定期限更换灭火药物;防火通道必须保持畅通,严禁堆放任何物品堵塞防火通道。
三、落实用电安全
电线、电器残旧不符合规范的,应及时更换;严禁擅自私接电源和使用额外电器,不准在办公场所使用电炉;会议室、配电房等重地,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,非专职管理人员,不得随意进入。
四、落实防盗措施
财务室的现金、票据、账簿都必须按规定存入保险柜。数额较大的现金,必须送银行保管,送取大额现金,必须有两人以上共同去银行办理;必须保管好各办公室内财产和个人钱物,贵重物品不得随意带入单位存放。要做到人走门窗锁;单位财物不得随便放置,重要文件及贵重物品必须锁好;车辆停放时应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。
五、落实责任追究
安全责任人要有高度的责任感,经常检查、督促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況。全委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及有关安全规范。凡因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事故的,一律追究相应责任,并取消当年度评先晋优资格。
六、其他
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桦甸市纪委监委
2021年6月3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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