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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敦促吉林省职务犯罪案件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公告

来源:吉林省追逃办        发布时间:2021-09-09  

 

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(桦甸市纪委监委制作)

  

   

   为依法惩治职务犯罪,贯彻落实宽严相济法律政策,给职务犯罪案件在逃人员以改过自新、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等有关规定,特公告如下: 

   一、职务犯罪案件在逃人员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前,向监察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、组织自动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罪行,监察机关可以提请人民检察院、人民法院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其中,有效挽回被害单位、被害人经济损失,积极退赃的,可以减轻处罚;犯罪较轻的,可以免于处罚。

   二、职务犯罪在逃人员委托他人代为表达自动投案意思,或者以书信、电报、电话、邮件等方式表达主动投案意思,后本人到案接受办案机关处理的,视为自动投案。

   三、鼓励职务犯罪在逃人员的亲友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。经亲友规劝投案的,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职务犯罪案件在逃人员送去投案的,视为主动投案。

   四、职务犯罪在逃人员具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,查证属实的,或者提供重要线索,从而得以破获其它案件的,或者有积极协助抓捕其他在逃人员等立功表现的,可以依法提请从轻或减轻处罚;有重大立功表现的,可以依法提请减轻或者免予处罚。

   五、职务犯罪在逃人员要认清形势,珍惜机会,尽快投案自首,争取从宽处理。公告期内拒不投案自首的,监察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。窝藏、包庇、资助职务犯罪在逃人员,帮助职务犯罪案件在逃人员毁灭、伪造证据,掩饰、隐瞒、转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,构成犯罪的,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   六、鼓励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和海外有关组织、个人积极举报,动员、规劝职务犯罪在逃人员投案自首。提供职务犯罪案件在逃人员藏匿线索,经查证属实的,有关部门将依法对举报人给予奖励,并对举报人的人身安全予以相应保护,对个人信息严格保密。对威胁、报复举报人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   七、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 

吉林省追逃办

2021年9月3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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